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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16:07:28 浏览次数:7509

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效率和建设成本控制,根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epc定义】epc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中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部委及省级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epc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镇(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委托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项目范围】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一)列入镇(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民生工程或市级以上政府工作报告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四)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五)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

(六)经市(镇)政府有关文件确定采用epc招标方式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epc批准部门】符合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须经项目单位所属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二)使用镇(区)级财政资金或镇(区)所属事业单位、企业资金主导的,须经项目单位所属镇政府、区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八条【招标条件】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已通过初步设计评审和概算审核;

(四)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五)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招标提供的资料】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审证或土地相关证明文件;

3、有效的资金证明;

4、经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5、项目概算批复、投资概算审核报告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载明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内容,至少应包括:

1、细化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等。

2、细化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3、划分工作责任:除设计施工以外的其他服务工作的内容、分工与责任。

4、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明确是否采取工业化建造方式、是否采用bim技术等。

第十一条【工程定价模式】对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内容准确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下列工程计价模式:

1、可采用下浮率报价与结合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采用该定价模式的,需按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及工程定额标准等编制结算书,最终批复概算相应费用作为结算上限价,经相关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2、可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招标文件中应对基坑支护工程(如有)的计价、工程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和人工费用调整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评标方式】epc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采用中山市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评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市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 招标金额为1亿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 招标金额为5000万以上(含本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

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镇级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 招标金额为5000万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 招标金额为3000万以上(含本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

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企业信誉、工程业绩等。其中,价格分权重不少于40%。

第十三条 【业绩、信誉等事项要求】建设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方式的,招标人可以设定有关投标人的业绩、信誉、项目组织机构、技术方案、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以及有关个人的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内容作为评审事项。

招标人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有密切联系,企业或单位业绩、信誉的有效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

业绩、信誉的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及规模对应,但由于招标项目的性质特殊或规模较大可能造成投标人数量偏少,导致无法有效充分竞争的除外。

招标人设定的设施设备数量及参数、材料供应及运输距离等评审事项,只能作为符合与否的评审事项,不得作为优选比较的评审事项。

投标人提交的业绩、信誉文件,应当同时附上可以提供查询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九游会登录的联系方式。投标人未有按照规定附上有效九游会登录的联系方式的,有关业绩、信誉文件将不予采纳。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的规定,属于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方可采用资格预审形式。

第十五条【投标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十七条【投标人禁止条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和相关工程业绩,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评标、定标及中标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且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造价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招标人可以选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参加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省或市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原则上以1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标。

第二十条【定标方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对履约和管理能力强的建设单位,其招标金额为3亿以上(含本数)的大型工程项目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的,可采取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

第四章 评定分离

第二十一条【定标前招标人的准备】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人在定标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谨慎认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与履约能力

  1.是否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需要的团队;

  2.工程总承包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是否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3.投标人是否建立了与工程总承包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

  4.投标人的整体实力、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情况。

  (二)投标人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深化,深化的设计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

(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主要考核投标人是否编制了较为详细的估算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量清单与其深化的设计方案是否相匹配,投标单价是否合理。若无法判断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招标人可在定标时优先选择能判定为报价合理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确定方法(参考深圳)】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多于6名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明确定标方法】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式、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终的中标人确定办法也可以列举多种中标人确定办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的中标人确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中的票决定标法或者票决抽签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定标时间】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通过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二十六条【定标委员会职责】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投票规则】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第二十八条【中标结果公告】 采用一般定标方式,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采用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的,在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标人应当即时将中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3个工作日。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重新定标】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履约评价】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者结束后,对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行政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合同制定】 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制订可以参照住建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epc批准单位监管责任】对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其批准部门应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epc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业分包】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责任】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采购和施工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epc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epc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epc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风险分担机制】建设单位和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epc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epc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建设单位、epc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其他工程总承包】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其他模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依法行政】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执行。

第四十条【解释权主体】本办法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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